(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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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系AI生成)
来函咨询:
我司2023年出口一批货物到南美某国,后来发现该外商实际采取了欺骗手段与我司交易。因为货值较大,我司在该国委托了当地律师启动司法程序,最终我司重新获得该批货物,准备退运回国。该货物已经出口超过一年。请问我司复运进口该批货物,能否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关税条例》(2024年12月1日废止)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2、《关税法》(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3、你司货物复运进境的行为发生在《关税法》生效之后,故适用《关税法》。依据《关税法》复运进境免征关税应同时满足:1)特定理由: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2)限定的期间: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3)规定方式:原状复运进境。你司的货物显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故原则上是不能免征关税的。
4、但是,你司毕竟是被欺骗,应考虑特案处理。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从境外追回的赃物进境有关的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称“公安部门追回的被骗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属于跨国经济犯罪的赃物,不同于常规的贸易和非贸易进出境货物.....对追回的赃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建议你司向海关提出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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