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供应商的货款早已结清,却收到法院通知,要求把一笔“应付供应商的款项”交给供应商的债权人。财务觉得对方账记错了,业务经理说给供应商打个电话就行,负责人则认为:“我们没有参加那场官司,法院怎么会找上门?”
假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建议先把通知交给能够核对合同、付款和程序的人员处理。没有参加供应商的诉讼,不代表通知可以不管;确实不欠款,也需要在适当程序中及时表达,不能只留在公司内部讨论。
先分清法院处理的是哪一层债权
假设甲对乙供应商有一笔胜诉债权,乙无足够财产履行,甲提供线索称丙公司还欠乙货款。法院通知丙履行,涉及的是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而不是认定丙原来就欠甲钱。
甲对乙的判决,与乙对丙之间究竟欠不欠、欠多少,是两层关系。收到通知后,应核对法院、案号、当事人、所指交易、金额和要求,以及送达时间。本文讨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不把所有协助执行通知或账户冻结都视为同一种程序。
可以通过法院公开渠道核实文书与联系信息,再按文书要求办理。核实真伪的同时,不能把材料搁置,等到付款期限过去才开始找合同。
有异议,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四十六条规定,异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实务上更建议及时提交清楚的书面材料,并保留提交、接收凭证。找乙核账、给甲发微信,不能当然代替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公司内部转交缓慢,也不能想当然地把期限从负责人后来看到文件那天算起。
具体送达、期间计算与提交渠道应及时核对。材料仍在整理时,应如实说明已经查清的异议和待补部分,依法及时办理,不应为了等一份旧附件而放任期限经过。
把“不欠款”的理由对应到具体交易
若主张已经支付,可以列出合同、结算金额、付款日期、收款账户及银行回单,说明每笔款对应哪项交易。多份合同共用同一往来账户时,只说“全年一共付了五百万元”,未必能解释通知指向的那笔尾款。
若主张债务尚未到期,应指出约定的付款时间或条件,以及目前未满足的具体事项。不能把“内部审批还没走完”一概当成对外债务未到期的理由,也不能仅因发票尚未收到,就不看合同如何约定付款。
若存在退货、折让、质量争议或抵销安排,应区分已达成的处理结果与公司单方提出的主张,保留相应资料。说明应真实完整,不能为了挡住执行而临时制造争议、补造付款或者倒签协议。
没钱支付,与不负这笔债不是一回事
该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异议。
所以,“我们不认识甲”“目前现金紧张”不能替代对乙丙之间债权的回应。需要说明的,是对通知指向的债权本身有什么具体异议,而不只是对付款对象陌生或暂时无钱。
对于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债务,应分别写清金额及依据。规定允许对承认部分强制执行。不要把确实存在的二十万元和有争议的八十万元混成一句“全部有问题”,也不要为了表示配合而随口确认尚未核实的总额。
提出异议,不等于法院已经判定你不欠钱
相关执行规则对期限内提出的到期债权异议设置了保护。《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与实体上已经确认没有债务不同。债权是否存在,仍可能在相应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处理。不能把一次程序上的异议,宣传为永久免除货款,也不能保证提出任何一句异议都具有相同效果。
该条还明确了例外: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乙丙之间已经有生效判决等文书,不能把原来审理过的问题简单重新否认。文书生效后已付款等新的情况,应当提供资料,并结合具体事由选择相应救济路径。
不要因为已经写了异议,就自行把钱付回去
收到相关文书后,还应核对冻结债权和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等要求。提出异议,并不等于相关措施已自动解除。原供应商催着“先付给我,我去跟法院说”,不能代替法院依法处理。
如果已经错过通知期限,也不要继续放任不管。应立即核实送达及处理进度,提交真实理由,研究相应救济;既不能保证逾期异议一定阻止执行,也不能简单把逾期等同于实体债务被永久承认。通知期内既未异议又不履行,可能面临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后果。
企业应对这类通知,关键是把账和程序同时理顺:通知说的是哪笔钱,公司对哪一部分有异议,理由来自哪些真实材料,又应在何时向哪个法院提出。财务核账解决事实,依法回应解决程序,两件事缺一件,都可能让原本能说清的问题变得被动。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执行与资产追索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来源:人民法院公布文本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公开法规文本。核验日期:2026年10月13日。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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