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合作交易当中,经常先后签署多份协议:先是项目合作协议,后续又签署正式矿业权转让合同。前后两份合同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款完全不一样。很多当事人依旧拿着第一份没有仲裁条款的合作协议去法院起诉,却忽略后签正式合同设置了仲裁条款,结果直接被法院驳回起诉。
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7259 号厘清多份矿业合同效力优先级、后合同变更取代在先合同的裁判标准、仲裁管辖异议的提出时机、合同真伪鉴定的程序要求,对矿业合作、探矿权流转案件的程序选择,具备重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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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矿业权原持有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中英华晟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受让方)
案件事实脉络:
1.昌辉公司与中英华晟公司最先签订《关于勃利县河口萤石矿项目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昌辉公司把采矿权51% 权益作价 500 万元转让,双方共同开发矿区。这份合作协议没有设置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2.后续因为昌辉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双方另行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变更交易模式:昌辉公司将全部采矿权作价590 万元整体转让给中英华晟公司,并且要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这份新的转让合同书明确约定,全部纠纷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发生矛盾之后,昌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依据\\第一份合作协议(无仲裁条款)\\起诉。
4.一审阶段,被告中英华晟公司在首次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后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书》,提出本案应当提交仲裁,法院无管辖权。
5.昌辉公司抗辩:①应当按照最早的合作协议审理,合作协议没有仲裁条款,法院应当受理;②后一份《探矿权转让合同书》上面签字盖章属于伪造;③原审对鉴定意见没有充分质证,程序违法。
6.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印章签字进行鉴定,并且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认定后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已经变更、取代之前的合作协议,本案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昌辉公司起诉。
7.昌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审驳回起诉裁定。
裁判核心观点:案涉后签署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变更取代前面的合作协议,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合同约定仲裁管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已经完成司法鉴定并且组织质证,程序合法;既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实体争议法院不再审查。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多份矿业合同,后签署的正式合同可以变更、取代在先合作协议,以最新合意作为裁判依据
实务误区:我最早签的合作协议没有仲裁,就可以拿旧协议去法院立案,后面签的转让合同可以置之不理。
最高法裁判观点:
同一矿山项目,前后签署多份协议,后合同内容对前合同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以后签署的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本案先是部分权益合作,后续变更为全部采矿权整体转让,交易标的、价款、履行模式全部发生重大变化,《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实际变更、替代了之前的合作协议。当事人不能抛开最新的正式转让合同,回头依据已经被取代的旧合作协议向法院起诉。
提示:不是写了“合作协议” 就永远有效;后续签署新合同,对交易条件做重大修改,旧协议相应内容失效。
规则2: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案件直接排除法院主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实体问题不再审理
实务误区:就算有仲裁条款,我到法院起诉,法院还是可以把实体是非曲直审一遍。
裁判逻辑:
只要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约定,就属于仲裁机构主管范围。法院没有管辖权,处理方式是程序上直接驳回起诉,对于案件实体(合同是否伪造、价款是否应当支付、是否违约等),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应当向约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规则3:仲裁管辖异议,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符合时间要求即产生程序效力
实务误区:被告不能拿后签的合同提管辖异议,应当去仲裁委再提。
法律规则:被告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后,一审首次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提出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本案受让方在首次开庭前就提交转让合同书,提出仲裁主管抗辩,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规则4:当事人质疑合同签字盖章系伪造,应当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并组织质证,程序即合法
实务误区:只要我口头主张合同是伪造,法院就不能适用这份合同里面的仲裁条款。
裁判要点:
当事人主张合同签字盖章虚假,不能只靠口头抗辩,应当申请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已经根据昌辉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并且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再审阶段再主张鉴定未质证、程序违法,最高法不予支持。
补充:如果鉴定结论确认合同签字印章系伪造,则仲裁条款对该方不发生约束力;但鉴定结论没有否定合同真实性,则仲裁条款约束双方当事人。
三、矿业签约、维权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同一个矿山项目,最早签的合作协议效力最高,后面签的转让合同可以不用管。
正解:后合同对交易标的、价款、履行方式做实质性变更,以后签署的合同作为最终依据,旧协议被取代。
❌误区 2:几份合同,一份有仲裁、一份没有仲裁,我就挑没有仲裁的那份协议向法院起诉。
正解:要判断哪一份才是约束本次纠纷的最终合同;如果已经被后合同取代,就不能拿旧协议规避仲裁条款。
❌误区 3:案子已经被法院受理,对方拿出带仲裁条款的合同也没用,法院照样审实体纠纷。
正解: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要审查主管问题;存在有效仲裁约定,直接驳回起诉,实体不审,只能走仲裁。
❌误区 4:口头说合同签字盖章是伪造,就可以否定仲裁条款效力。
正解:否认合同真实性,需要申请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依据,口头抗辩不足以否定合同及仲裁条款效力。
四、矿业多协议交易实操建议
✅签约阶段
1.同一矿山项目签署多份协议,务必写明:本合同是否取代之前全部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此前签署的 XX 合作协议全部废止,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避免多份合同冲突产生程序扯皮。
2.慎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写清楚,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旦选定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立案。
3.重大矿业转让合同,签约时做好签字盖章留痕,留存原件,便于后续发生争议做司法鉴定。
✅维权立案阶段
1.起诉立案前,梳理全部签署过的协议,重点查看争议解决条款,区分旧协议和最新生效协议,不要拿已经被变更取代的旧协议立案,否则会直接被驳回起诉,白白浪费时间、诉讼费。
2.如果认为关键转让合同印章、签字虚假,不要只口头陈述,在诉讼程序中及时书面申请司法鉴定。
3.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如果发现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务必在一审首次开庭之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合同原件;逾期提出,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案件。
本案裁判要旨
矿山项目先后签署多份合同,后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如对在先合作协议的交易标的、价款、履行条件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后合同取代在先合作协议,应以最新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依据。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纠纷属于仲裁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实体争议不予审理。仲裁管辖异议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主张合同签字盖章伪造,应当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并组织质证,即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不得刻意选取已经被后合同取代的旧协议,规避已经生效的仲裁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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