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一个保洁阿姨打败用人单位的故事,我们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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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工作了16年的女工张爱平,53岁那年,她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没有离职补偿也没有退休金。她明明签了劳动合同,怎么一点保障都没有?拿出来一看,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但下面有一行小字: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非全日制用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尴尬来了,按照非全日制张爱平确实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张爱平不服气。因为她干的是保洁和保安,住在单位门卫室,24小时全天候都在上班,工资也是按月发的。因此,她决定告她的老东家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
张爱平一开始申请劳动仲裁,就被直接驳回,起诉到法院一审又判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爱平入职后从事保洁岗位,双方多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终止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张爱平曾向媒体称,其和丈夫应聘门卫被招录,最初并未签订合同。两三年后,工作人员进场,其工作职责增加保洁内容。虽然合同签的是保洁工,但其实际工作职责一直包含保安、保洁,夫妻俩吃、住在门卫室。——这种用工形式在很多单位都存在。
农村夫妻在城市,没有技术,没有人脉,又没有房,于是找一个单位(一般不是很大的单位)做门卫,兼做保洁,工只能算一个工,因为单位只需要一个劳动力。对个人来说,有了免费房住,对单位来说,以较低成本用了一个劳动者。
对张爱平的起诉,被告有苦难言。被告辩称,被告系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编制外用工有严格的人数、经费、岗位等限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全系统编外用工工勤岗位统一按非全日制用工。原告接受且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
张爱平的麻烦就在于其曾经和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书》,但也得说,如果她不签订这个合同,她就不可能获得这个工作,就不能获得一个免费的房子住,就用不上免费的水和电。这就是两头堵了。
这个纠纷谈不上是用人单位欺负了张爱平,也谈不上张爱平上当受骗了,双方都是心知肚明、各得其所的事。当劳动者没有自身优势,缺乏话语权时,寄人篱下也是没办法的,这是现实。所以啊,说到底,读书才是改变命运的办法。
我认识的律师就有早期曾经像张爱平一样在事业单位做保安的,也有在饭店端盘子的,还有在浴室做按摩的,后来通过发愤苦读,取得法律资格,走上律师之路的。也有面壁十年,说错了,是啃老十年,宅家专心致志读书取得法律资格做上律师的。
但也实事求是说,做上律师的收入未必就有保安的收入高,这不来了,今天的热点话题:#实习律师自述月薪一千买不起冬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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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习律师发帖抱怨:因律所缴纳社保后到手月薪仅剩1000元,10℃天气仍穿夏装无力购买冬装。此话题在网上引发对实习律师生存困境的广泛讨论。张爱平的工资是3600元,这个实习律师3600都没有。
其实,这个律师还算好的了,还有带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上班的呢。何老师肯定会问:带资上班,那他们为什么不做公务员?这个提问没办法回答了。此处补充编者按:何老师是何不食肉糜老师。
何老师也得跟上形势啊,不管是历史还是现实,做律师的很多是万般无奈下做上律师的。电视剧里的律师那都是在电视剧里,西装革履、美酒咖啡、高尔夫球场的律师基本上不是现实,如果是有,那也是装给你看的。有的律师高尔夫不会打,办公室里居然挂一个几万元的球杆。——迷惑当事人的。
赚得盆满钵满的律师也是有的,但不少最后还得进监狱洗洗澡,镀镀金,减减肥。
何老师肯定会追问律师混成这个吊样了,为什么还那么多人去做律师?我来回答你,上升空间不同。张爱平做了16年保安保洁,到最后还是保安保洁月薪3600,这个实习律师若做16年律师还会是1000元月薪律师?通常情况下,时间会抹平你的创伤。
回到正文,张爱平劳动仲裁输了,一审官司输了,但她没妥协,不放弃,不抛弃,继续打官司,打到二审,二审扭转局面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张爱平若是以这个持之以恒的决心和毅力,早考上法律资格,做上律师了,失去3600元月薪的保安工作,得到月薪1000的律师工作,也未必不是一个生机。
二审法院太原中院判决书如此写道:上诉人(张爱平)与其丈夫共同生活在单位门卫室,节省了房租、水电等生活开支;被上诉人未另行聘请门卫,客观上节省了用人成本。双方均从这一安排中实际受益。上诉人的协助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全日制用工或独立门卫岗位的劳动,但被上诉人因此实际受益,故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实事求是解决纠纷的角度,综合上诉人的工作年限,协助程度,酌情确定由被上诉人适当补偿上诉人61200元。
也就是说,太原中院仍然认为(或者说是默认)张爱平和单位签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并非因此就没有补偿,“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实事求是解决纠纷的角度,综合上诉人的工作年限,协助程度,酌情确定由被上诉人适当补偿上诉人61200元。”张爱平工作约16年6个月,3600元×(16+1)个月正好等于61200元,相当于还是给经济补偿金了。
新闻报道中,未看到太原中院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太原中院大概率运用的是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单位给予张爱平补偿是可行的,也是科学的,毕竟工作了快17年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给点补偿又算得了什么。
如果说张爱平曾经因为没有决心、恒心,没做成律师,但其亡羊补牢,通过她的恒心和毅力,毅然决然打官司,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最终取得了她想得到的人生补偿,也是非常不错的人生抉择了。
恒心和毅力,任何时候都是稀缺品,有了这个东西,就能战胜人生路上的各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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