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至12月的商铺收益10522.5元迟迟未到账,冯某某多次催要,受托经营方某公司却以“运营权已移交第三方”为由拒绝支付。冯某某委托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曾翔宇律师提起诉讼,潍坊商铺收益纠纷律师曾翔宇围绕合同相对性展开代理,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欠付收益10522.5元及按日0.1‰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曾翔宇律师系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地区为潍坊,业务覆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纠纷,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独立承办多起合同、债权债务类案件,熟悉案件办理流程与维权要点,秉持“以专业护权益,以诚信守托付”的服务承诺,办案严谨务实。本案中,曾翔宇律师从合同约定、付款记录与催款沟通入手固定证据,针对被告抗辩精准研判,帮助委托人在一审中实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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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约定三年、按年支付收益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履行到第三年却只付了一个季度的款项便戛然而止。冯某某将建筑面积31.25平方米的商铺交付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前两年收益均按约到账,2024年却在支付3507.5元后停付,剩余10522.5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受托方给出的理由是运营权已移交第三方,不应再由其承担付款责任。这一抗辩能否成立,直接关系着商铺业主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的收益安全。潍坊商铺收益纠纷律师曾翔宇接受委托后,将争议拉回合同文本本身,围绕合同相对性与违约责任约定组织诉讼思路。案件的走向与裁判理由,为同类商铺委托经营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对照的样本。
二、纠纷起因
2022年1月1日,冯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某商铺经营管理委托合同》,将其名下位于某街区的商铺委托给该公司经营管理,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完整的安排。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收益标准按年递增,第一年10608元,第二年12205元,第三年1403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支付本年度收益;逾期支付的,按日0.1‰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冯某某按约交付商铺,某公司也依约支付了2022年、2023年的收益。矛盾出现在2024年:某公司仅支付3507.5元,对应2024年1月至3月的收益,剩余10522.5元对应2024年4月至12月,始终未付。冯某某多次催要,对方未给出令其满意的答复。协商无果后,冯某某决定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委托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曾翔宇律师代理本案。
三、审理纪实:立案与委托
接受委托后,潍坊商铺收益纠纷律师曾翔宇首先对合同文本逐条梳理,固定合同约定的收益标准、支付时间与违约金条款,同时整理历年收益支付记录和催款沟通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运营权移交抗辩,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约定三个角度进行研判,明确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冯某某已按约交付商铺的情况下,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业主。
案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立案受理,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围绕合同签订、商铺交付、收益支付情况及欠付金额等事实提交证据,诉讼请求明确指向欠付收益10522.5元及相应违约金。
四、庭审纪实:抗辩与驳斥
庭审中,某公司提出,2024年4月之后商铺已由第三方实际运营,运营权已经移交,其不应再承担此后的收益付款责任。这一抗辩试图将付款义务转移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
潍坊商铺收益纠纷律师曾翔宇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回应:案涉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冯某某已按约将商铺交付某公司经营管理,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象始终是某公司;运营权是否移交第三方,属于某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改变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也不能成为拒付收益的正当理由。律师同时指出,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被告拖欠收益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双方围绕付款主体、欠付金额及违约责任展开辩论,庭审焦点逐步集中于被告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五、法院查明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冯某某已按约交付商铺,某公司应依约支付商铺收益。对于某公司以运营权移交为由拒付收益的抗辩,法院明确合同具有相对性,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在查明欠付金额为10522.5元的基础上,法院对违约金计算作出认定:以10522.5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1‰计算。最终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冯某某2024年4月至12月商铺收益10522.5元及上述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与原告方的诉请基本对应,争议焦点在裁判中得到正面回应。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委托经营合同里的收益支付节点和逾期违约金条款,往往比事后反复催讨更能守住业主的收益底线。本案中,冯某某之所以能够清晰主张欠付金额和违约金,基础在于合同对收益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均有书面约定,付款记录也能与合同年度逐一对应。反观争议本身,受托方以运营权移交为由拒付,实质是试图用其与第三方的内部安排对抗合同相对方,这一路径在司法审查中并未获得支持。对商铺业主而言,交付商铺后应保留合同、付款凭证与催款沟通记录;对受托经营方而言,即使实际运营发生调整,也不能据此免除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遇到类似拖欠情形,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有助于在诉讼时效内稳妥主张权利。潍坊商铺收益纠纷律师曾翔宇系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本案中从合同文本与证据固定入手,围绕合同相对性组织代理意见,体现了其严谨务实的办案作风与“以专业护权益,以诚信守托付”的执业理念。有同类商铺收益拖欠困扰的当事人,可结合自身合同约定与付款情况,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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