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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施行后裁判观察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建设工程领域迎来二十年来最大规模的裁判规则重构,诉讼格局与裁判逻辑随之改变。
两个变化最为关键:一是主体表述更趋精确,“实际施工人”被“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表述取代;二是救济路径重置,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旧规则退出,代位权成为法定替代路径。
新解释施行以来,全国法院依据《建工解释二》裁判的案件面貌如何?广东法院是否已有适用案例?两类情形下法院如何分配责任?本报告以公开裁判文书为样本,从样本概况、条款适用与裁判观点等维度展开观察,供实务与市场主体参考。
一、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Alpha案例库,检索口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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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样本概况
(一)审判程序
样本60件中,一审53件(88.3%)、二审7件(11.7%),一审占绝对多数,与第二十三条“新受理一审案件适用新解释”规则相符;二审案件系受理于施行前、二审说理中援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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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诉区域
样本分布于新疆、贵州、湖北、湖南、山东、海南、重庆、河南等省份,以中西部基层法院为主。施行初期适用新规则判决的主要是基层一审案件;广东等沿海地区及建工大省的样本尚待积累,预计后续分布将逐步变化。
(三)条款适用分布
引用借用资质条款(第3、4、5、7条)的案件27件,引用转包/违法分包条款(第6、7、12条)的案件33件,部分案件同时引用两组条款。责任承担规则(第3、4、6条)是现阶段适用最集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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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工解释二》核心规则要点
先梳理核心规则。条文引自(法释〔2026〕12号)原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为准;“要点解读”系本报告理解。
(一)借用资质(挂靠)——第三条
【条文】
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要点】
挂靠合同无效:出借方收不到“管理费”,对工程款也无独立债权;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人可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二)借用资质人向发包人主张——第四条
【条文】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解读要点】
发包人订约时不知情的,借用资质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明知或应知的,法院可判发包人直接担责,出借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转包、违法分包——第六条
【条文】
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
【解读要点】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一方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不予支持。
(四)代位权路径——第七条
【条文】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要点】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企业怠于主张到期债权的,实际施工方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行使,向发包人追索。
(五)折价补偿协议——第十二条
【条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要点】
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各方就折价补偿达成的协议有效,依约确定权利义务。
(六)时间效力——第二十三条
【条文】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读要点】
是否适用新解释,看一审受理时间: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建工解释二》。
四、
裁判观点分类观察
结合样本裁判说理,归纳为以下八项:
(一)借用资质情形
1.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的,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借用资质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法院以合同洽谈、请款拨付、验收结算对接等事实认定发包人“明知或应知”,适用第四条第二款判其直接担责;借用资质人对此负举证责任。
2.发包人订约时不知情的,借用资质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付款。
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基础,对无法证明发包人知情的挂靠人向发包人的直接请求不予支持,并明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不适用于借用资质情形。
3.出借资质合同无效,资质借用费(管理费)主张不受支持。
出借资质企业对工程款不享有独立债权,以自身名义主张工程款缺乏依据。
(二)转包、违法分包情形
4.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仅能参照合同向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款。
其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上上游单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多层转包链条中,末端施工方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末端施工方既不能依《建工解释二》第六条向发包人主张,也不能依《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维权路径为向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或依第七条行使代位权。
6.折价补偿协议按约履行。
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或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
(三)其他观察
7.农民工身份认定与工资支付路径。
施工人自认与转包人系转包关系、款项性质为工程款的,不属于单纯劳务报酬,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发包人先行垫付规则;两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与主体身份不同。
8.配套规则衔接。
《建工解释二》施行后,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参照范围、利息起算与标准、竣工验收认定等基础规则,仍与《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及民法典衔接适用。
五、
典型案例
以下案例来自公开裁判文书,覆盖“借用资质”与“转包、违法分包”两类问题,供对照参考。
案例1:赵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6)新4026民初1887号|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一审(2026年7月2日立案)
【看点】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借用资质人直索发包人成功的典型样本。
【裁判要旨】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依《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借用资质人支付折价补偿款90,500元及利息。
【引用条款】《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案例2:胡某诉某艺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6)湘0726民初2809号|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2026年7月10日立案)
【看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适用:发包人怠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付款条件视为成就。
【裁判要旨】发包人直接向借用资质人(或其指定账户)转账付款,订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判决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出借资质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按合同总价10%主张违约损失不予支持;发包人怠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视为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付款条件视为成就;双方均有过错,发包人赔偿一半利息损失。
【引用条款】《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案例3:丁某诉某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6)琼96民终258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看点】二审明确挂靠人对“发包人明知”的举证责任,未能证明的,不能直接追索发包人。
【裁判要旨】挂靠人主张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须举证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不能证明的,不适用《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亦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其直接请求被驳回。
【引用条款】《建工解释二》第四条;《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例4:王某等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6)鄂11民终2167号|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看点】通过目标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结算参与等综合认定借用资质关系;出借资质公司不享有工程款债权。
【裁判要旨】借用资质关系可依《项目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合同书》(收取1%服务费、自负盈亏)、银行流水、参与工程结算等事实认定;发包人明知挂靠且未反对的,借用资质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出借资质公司非投资人、管理人,不享有工程款债权。
【引用条款】《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三条。
案例5: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6)鲁0614民初2308号|山东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一审
【看点】违法分包情形下“只能找合同相对方、不能向上游主张”的规则适用。
【裁判要旨】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分包合同无效;依第六条第一款,其参照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予以支持;依第六条第二款,其请求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及上上游单位)担责,不予支持;发包人股东已实缴出资的,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引用条款】《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三条。
案例6:郭某诉万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6)豫1323民初3352号|河南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2026年7月23日开庭)
【看点】多层级转包合同均无效;工程款纠纷与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路径区分。
【裁判要旨】中标人将工程分包、分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资质个人、再转包的,相关合同均无效;依第六条,接受转包方请求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分包人等担责,不予支持;施工人自认与转包人系转包关系、款项性质为工程款的,不属于农民工工资纠纷,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发包人先行垫付规则。
【引用条款】《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六、
结语与风险提示
一是维权路径已经重构。挂靠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原则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款;“实际施工人直达发包人”旧路径已关闭,发包人欠付情形下的救济转向代位权(《建工解释二》第七条)。
二是“发包人明知”是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关键。借用资质人应对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洽谈、请款审批、结算对接、直接转账等证据至关重要。
三是出借资质企业风险增大。出借资质合同无效,资质借用费、管理费不受支持;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出借资质企业还可能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是区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两条路径。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的按《建工解释二》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先行垫付,两类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与责任主体不同。
五是注意新旧规则衔接。是否适用《建工解释二》,以一审受理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施行初期样本有限,各地裁判尺度仍在形成中,应持续跟踪类案动态。
【说明】本报告基于截至2026年11月1日公开检索的裁判文书样本撰写,样本有限,统计与案例观点不构成对全部同类案件的反映,亦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事实与最新规定判断。
编辑: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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