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了税费各付,过户时多出的个税该谁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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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里,税费条款常常只有短短几个字。签约时双方都觉得这是常识,不必细写;等到过户窗口打出税单,才发现这几个字能撑起一场几十万元的争议。
争议最终落在"各付"这两个字到底指什么,与钱多钱少关系不大。
一、法定纳税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转移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种是分开的:契税由承受方缴纳,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缴纳。这是税法确定的义务,谁的税就是谁的税,合同约定改变的是"钱最终由谁出",不是"谁去缴"。
所以合同写"税费各付",通常理解为各自承担自己名下的法定税负。卖方该缴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卖方缴纳;买方愿意替卖方出这笔钱,属于双方另行约定,需要写清楚。
真正把税费整体转移给买方的表述是"卖方净得多少万元,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合同就是这样写的,法院判令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措辞差几个字,负担差几十万,这不是夸张。
二、中介的口头承诺,多半进不了合同
签约前中介说"这套是唯一住房,不会有个人所得税",这句话能不能算合同内容,取决于它有没有落到纸面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中介在微信里作过类似承诺,法院认为该承诺未写入合同,不构成合同条款,税费仍按法定负担处理。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税费各付,过户时税务部门核定卖方名下另有住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十余万元。卖方以"各付"为由要求买方承担,并拒绝配合后续手续。法院最终判令卖方缴纳其应负担的税款并协助办理过户。
这两起案件放在一起看,能给出一条实用提醒:中介的说明要写进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哪怕是手写一行、双方签字,效果也远好于微信里的一句话。
三、卖方不配合,可以先起诉继续履行
合同有效、买方已按约付款的,卖方以税费争议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买方可以诉请继续履行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这类诉讼的请求要写具体:办理过户的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逾期不配合的后果。
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比如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卖方已将房屋另卖他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多支出的税费与房屋差价损失。差价损失的计算基准,通常以起诉时的评估价或者同地段成交价确定。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买方替卖方垫付了税款,可以另案主张返还。垫付时的完税凭证、转账记录要留好,这是最直接的证据。
四、签约时值得多写的三句话
第一句,把税种和承担方逐项列明,不要只写"税费各付"。第二句,把"唯一住房""满五唯一"这类影响税负的条件写进合同,并约定条件不实时的责任。第三句,约定税费核定结果超出预估时的处理方式——谁承担、承担多少、超过多少可以解约。
三句话加起来不到一百字,能省掉的麻烦往往不止一场官司。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 年起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纠纷案件。2008 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房屋权属、继承分割与合同履行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如果正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在本号主页私信留言,把房屋登记情况、付款凭证和目前的争议节点说明清楚,再判断走哪条路径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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