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借条上共列两名“借款人”,其中一人却坚称签名系他人代签、自己从未授权,50000元借款究竟应由谁偿还?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关键答案——倾向认定借条落款“鲁某某”并非其本人所写。2026年,连云港市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实际签字的被告孙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未签字的被告鲁某某不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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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张海燕律师代理被告鲁某某,其执业6年,具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心理咨询师资质,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经济类纠纷代理。案件审理中,张海燕律师围绕笔迹鉴定的启动、鉴定意见的质证及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展开代理工作,最终促成法院采纳“签名非本人所签、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抗辩意见。
案件实录引言
借款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条却由夫妻一方单独书写并代签另一方姓名——这样的情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并不少见,而一旦代签事实被笔迹鉴定所证实,责任主体的认定便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转折。本案中,原告周某某手持借条与银行转账记录起诉鲁某某、孙某某夫妻二人,要求共同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鲁某某否认签名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倾向认定借条上“鲁某某”三字并非其本人书写。连云港笔迹鉴定律师张海燕从签名真伪切入,结合款项用途、账户实际控制情况构建抗辩逻辑,使案件的审理焦点由“借款是否成立”转向“谁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区分签字人与非签字人的责任边界,判决孙某某独自承担还款义务,为同类代签借条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思路。
一、纠纷起因
周某某与孙某某系同学关系,鲁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8日,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鲁某某名下某银行账户转入50000元,孙某某就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某某现金伍万圆,利息一分。一年一付”,落款处写有孙某某、鲁某某姓名,其中“鲁某某”三字由孙某某代签。此后孙某某按约支付了四年利息共计24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再偿还。
周某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应共同偿还本金50000元及自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双方对借款经过各执一词:周某某称借条系二被告本人当场签署,鲁某某则明确否认,称自己常年在外做生意,银行卡一直留在家中由配偶使用,对借款不知情、未授权、未受益,并于庭审中申请对借条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二、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推进
法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丽、张海燕到庭,被告鲁某某、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连云港笔迹鉴定律师张海燕在答辩阶段即提出,鲁某某并非借条签署人,款项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多次催要”事实提出异议,指出鲁某某仅曾在上海开会期间接到过一次催款电话,且通话中并未作出债务确认的意思表示。
(二)笔迹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因借条签名真伪直接关系到鲁某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鲁某某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南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落款“借款人:”处“鲁某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6年6月1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据现有鉴定材料,倾向认定送检《借条》上落款签名字迹“鲁某某”不是鲁某某所写。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成为认定签名事实的核心证据。连云港笔迹鉴定律师张海燕据此指出,代签行为未经鲁某某授权,鲁某某既未在借条上签名,亦未事后追认,不应承担借款人责任。
(三)庭审交锋与事实查明
庭审中,孙某某对借款事实本身予以认可,但主张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同学间的投资款,其已支付的24000元系利润分红,因投资被骗血本无归,风险应由双方共担。周某某则坚持借贷关系成立,否认投资性质。
法院结合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账户流水及鉴定意见查明:借条内容及“孙某某”签名均由孙某某本人书写,“鲁某某”签名系孙某某代签;案涉银行卡长期由孙某某实际使用,鲁某某在外经商,对借款不知情;款项转入鲁某某账户后由孙某某支配,无证据显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连云港笔迹鉴定律师张海燕在质证环节围绕上述事实,强调原告未能就“鲁某某授权代签”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某向周某某借款50000元,有借条及转账明细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孙某某应偿还本金及利息。关于利息,借条约定月息一分,孙某某已付四年利息24000元,原告主张自2020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针对鲁某某的责任,法院从签名真伪与款项用途两个层面展开审查:其一,借条中“鲁某某”签名经司法鉴定倾向认定非本人所写,鲁某某对借款予以否认,无证据证明其授权孙某某代签或事后追认;其二,案涉款项虽转入鲁某某账户,但该账户长期由孙某某实际控制使用,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鲁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鲁某某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孙某某关于“投资款”的辩解,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且原告否认,法院亦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保全费920元由孙某某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借条上的一笔代签,可能直接改变责任主体的认定结果——这是本案最直观的现实提醒。连云港笔迹鉴定律师张海燕提示,民间借贷中凡涉及夫妻共同借款的,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确认;确有一方代签的,应取得明确授权凭证或事后追认记录,避免诉讼中因签名真伪陷入举证被动。同时,款项转入一方账户并不当然等同于该方为借款人,法院还会审查账户实际控制情况与借款用途,出借人对此应保留相应证据。
对于未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若被起诉要求共同还款,应及时核实签名真实性,必要时依法申请笔迹鉴定,并就“未授权代签”“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张海燕律师执业于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财产、经济类纠纷、执行案件、交通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本案中其通过笔迹鉴定程序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当事人厘清了非签字配偶的责任边界。连云港笔迹鉴定律师张海燕同时提醒,投资与借贷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当事人在交付大额款项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利息标准与风险承担方式,口头约定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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