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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师不愿意代理执行案件,一是因为时间拖的太久,二是执行工作常常吃力不讨好。
要说执行难,久推不动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人为因素?还是客观原因?到底是执行局的问题?还是整个司法环境的问题?
本文仅做探讨,仅为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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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面临的问题是,法院每年的审判案件,都如同流水般流到了执行部门,越积越多。
一审二审的案子总归都有一个期限,但是执行案件只要没回钱,只要没撤案,案子都在那里。
所以绝大部分执行法官能做的,只能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查一遍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财产的执行,无财产的到时间就终本。
终本的案件想要恢复非常难,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执行局不愿压下去的案子再诈尸般出来增加工作量。
很多老百姓打官司,听到执行法官说,需要申请人自己去找人,就气不打一处来,觉得我要是能找到人,还找法院干什么。
这里的重点就是,执行局不是公安局,他们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
总结一下,执行法官的痛点是:案件多、时间少、手段有限。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懂了,如果案件查控后无财产,想要案件有转机,一定是靠申请人自己或委托的律师。
我最近有几个执行案子,我申请调查令查询到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大额消费的证据,申请法院移交公安追究其拒执罪。
但几乎所有案件都没有下文。
作为执行法官,肯定也想把案件交出去,公安机关介入,对执行案件的推进肯定大有帮助。
但为何拒执罪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把利剑,却鲜少出鞘?
我查阅了一些案例,发现拒执罪的认定是十分严苛的。
一是必须被执行人主观上明知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核心法律文书完成合法有效送达,确保通知到位。
但现实的障碍是什么?执行不比审判,普遍重实体轻程序,要么没送,要么送的材料中通知内容不完善,也有的送了但没有留存证据。
光这一点就足以把拒执罪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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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客观行为≠主观故意。
比如我之前有个案件,被执行人的房子(无产证),一年租金十几万,他通过第三人的账户收取租金,导致我方无法收回案款,但法院移交公安,仍被退回。
当司法不以客观行为作为标准,主观上的自由裁量空间就可能被放的无限大。
三是债务未清偿不等于裁判无法执行。
拒执罪属于结果犯,指犯罪行为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这也是大众,也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律师,最容易判断失误的核心点。
我们总是觉得对方大额资金转移等于裁判无法执行,但公检方直接以对方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并不必然导致执行落空,就可以把案子打回来。
当然,我手上的案子,无论面上看起来多么的严重拒不执行的行为,到目前为止,公安这一关就没有过。
拒执罪最终要保护的其实是法院的公信力,其次才是申请人的权益。
所以,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的角度,真想把被执行人以拒执定罪,可以说比登天还难。
总结一下,执行难,久无进展的主要原因如下:
1、拒执罪形同虚设;
2、执行法官案多人少;
3、律师毫无权限;
4、申请人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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