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调查,常见误判是:补了税就认为刑事风险结束;或者认为开票是为了融资、缓解经营困难,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补税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却不当然消灭刑事责任;经营困难也不能替代对开票目的和抵扣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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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珺律师现任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一部负责人、华格刑辩团队联合创始人,曾办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相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误区一:补了税,刑事责任就自动消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是不同罪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规定了特定的补税后不予追究情形,但不能直接套用到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专票案件中。企业已经缴税,不等于案件当然撤案或者不起诉。
2024年施行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条文使用“可以”,补税后并非必然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应核对补缴对应的发票、期间、金额,以及实际抵扣和税款损失是否挽回。票面税额、抵扣税额、税款损失和已补缴金额不能混为一谈。
二、误区二:企业经营困难,就能排除虚开犯罪
资金紧张、需要融资可能是开票背景,但经营困难本身不是刑事免责理由。关键在于开票目的,以及发票是否被用于抵扣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开具相关发票,如果不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其他犯罪处理。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同时核实目的和税款损失。只证明企业缺钱,不能直接得出不构成虚开罪的结论。
企业称开票是为了融资,应核对融资申请、资金用途、发票流向、受票方抵扣和账务处理。发票已用于抵扣的,仍需结合证据判断。企业有真实经营,也不代表每张涉案发票都对应真实交易。
三、误区三:已经取保候审,补税后就可以不再管案件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不得中断,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案件仍可能继续办理。
被取保候审的人应遵守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接到传讯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串供。违反规定,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
补税后还要确认案件是否继续办理、是否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办案机关是否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其他处理决定。取保决定书和缴税凭证都不能代替案件终结文书。
四、补税后应当怎样整理材料
企业可按时间、受票单位和金额整理发票,逐笔对应合同、履行、结算、开票及抵扣情况,区分真实交易、票面差异和无实际业务。
税务材料应单独整理,包括税务文书、申报更正资料、补缴凭证及行政处理履行情况,并标明对应发票和期间。若开票与融资有关,应保留当时形成的融资申请、银行往来、经营报表、资金用途和审批材料。
还要区分企业单位责任、实际负责人员和具体经办人的行为。企业被调查,不代表所有员工当然承担刑事责任;经办人签字、传递发票或办理申报,应结合岗位职责、知情程度、实际操作和参与范围判断。
补税之后,不要把“已经缴款”当成唯一答案。先查清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虚开犯罪的认定条件,再确认税款损失及挽回情况,最后核对取保后的程序进展和个人义务。分别核实这些问题,才能判断补税对案件处理的实际影响。
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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