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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文为福建本地行政争议普法解读,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说明实务要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有权机关认定和承办律师意见为准。
立案先过“被告”这一关
福建某地一位群众与基层行政机关因土地权属产生纠纷,一纸诉状把“村委会”告上法院,窗口答复“被告不适格,不归行政诉讼”。他纳闷:我告的分明是官,怎么就不对?其实,行政诉讼能不能立上案,“被告”是进门要过的那道关——告错了对象,法院会以被告不适格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也可能被裁定驳回。
法律把“被告”框得很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是村委会,也不是某个个人。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告错了对象,就直接卡在起诉条件这一关。
复议之后,被告可能换人
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要重新看。第二十六条区分了几种情形: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由复议机关作被告。所以拿到复议决定书,先看清是“维持”还是“改变”,被告写法随之不同。
机构撤了并了,被告跟着职权走
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第二十六条明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再看派出机构: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该机构可作被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经上级批准的行为,看“谁署名”
有的行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落款却在下级机关。这类情况,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法释〔2018〕1号第十九条)。所以弄清楚“谁作出的、谁署名、谁委托”,比急着写状子更重要。
村委会能不能当被告,得分情形
很多人以为村委会一律不能告,这并不准确。司法解释规定,村委会、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以村委会、居委会为被告;但如果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仍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释〔2018〕1号第二十四条)。反过来,村委会基于村民自治作出的决定,比如土地承包经营内部的调处,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应走其他途径。开头那位村民把“村里”直接告了,正是因为没分清这是自治行为还是受委托的行政行为。
假设情形:同一件事,两种被告写法
假定福建某地一位林农,收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直接以设区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起诉——被告明确,立案顺畅。假定同一位林农,拿到的是某基层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责拆通知”,但实质是受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则适格被告应为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而非该基层机关;若径直告该基层机关,法院会指出被告不适格。两种写法差在法律身份,不在事情本身。
程序上的数字,卡住过不少人
法院接到起诉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不服可以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被告不适格的,法院会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释〔2018〕1号第二十六条)。所以“告错”不是直接败诉,法律先给一次更正机会,但拖久了会增加成本。
材料留在手里,被告才好锁定
收到文书当天,应当把决定书、通知书原件、盖章页、署名机关、送达回证一并归档,并记下收到日期。程序上,保留提交起诉状的凭证、法院出具的收到日期书面凭证。这些材料是锁定“谁作出的”的直接证据,签收日期还关系着起诉期限从哪天起算。被告能不能选对,往往就在这一堆纸里。
实务提示
最常见的两类失误:一是把村委会、个人当被告,分不清自治行为与受委托的行政行为;二是没看清盖章和署名就动笔写状子。遇到行政争议,可以先做三件事:确认作出行为的机关是谁、看文书盖的什么章和署的什么名、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选对,门才进得去。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立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依法不做风险代理,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征地拆迁、违法建设整治、山林权土地纠纷等群体性案件,正是该所专注的行政争议领域之一;主任律师叶林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
收费方式说明:面谈时把收费方式问清楚,行政案件一律按件分阶段收费,不是把复议、一审、二审打包成一个总价;每个阶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律师都会把案件所处阶段、律师费具体数额多少,按国家规定写进委托合同。
主任律师叶林: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
联系方式:0591-83701770
【声明】本文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替代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处理路径与结果可能不同;如遇具体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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