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特征最明显,并且罪与非罪争议最多的罪名之一。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自己事出有因,对方欠钱不还或者是产品质量有问题亦或是婚恋中对方存在过错,就可以趁机多要一点钱,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民事纠纷。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提醒您:敲诈勒索罪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原因,而在于你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行为上是否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与要挟。有真实权利基础,不等于可以任意索财,事出有因,也不等于一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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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给了对方财产。首先看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最关键的要素。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现真实合法的债权,并且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失基本匹配,这通常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该被定罪。但有权利并不是说可以无限地索要钱财,如果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并且使用威胁手段迫使对方支付,仍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犯罪。其次再看客观方面,行为人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也可能是揭发隐私,或者举报违法等损害名誉的行为。形式上可以是口头警告,也可以是书面或通过第三人进行转达,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还能交付财产。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敲诈勒索中被害人还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如果人身安全已受到紧迫的强制,则可能落入抢劫罪的范围。
二、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数额较大。全国基准幅度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各省可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第二,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无论单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都会被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这里的“多次”指的是行为次数和反复性,而并不是金额的简单累积。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数额较大标准可按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掌握,包括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汪国辉律师提醒大家,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主要影响量刑档次而不是定罪本身。在全国的标准中,数额巨大对应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是否入罪看的是数额较大或多次,而量刑升档看的是更高数额或严重情节。
三、实践中的常见争议与辩护要点
第一,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 这是敲诈勒索罪最关键的争议点。判断到底是为了维权还是只是为了勒索拿钱,其中的重点并不是行为人有没有拿到钱,而是行为人所拥有的权利是否真实以及维权的手段究竟是否合法。如果行为人有真实的消费纠纷,债务纠纷或人身损害作为维权基础,那么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投诉以及诉讼等正当渠道来主张赔偿,即使金额有争议,此案件在原则上也仍然属于民事范畴,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捏造事实或者放大过错,以举报甚至曝光以此为要挟,迫使对方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所以维权还是勒索,在辩护中应重点审查,主要看索赔是否有真实依据,索赔的金额是否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行为人是否以给钱才不举报作为交换条件。
第二,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索要的金额确实是依据合法债权或损失,并且没有使用刑法意义上的胁迫手段,则不应当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的索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就简单推定其为犯罪,也不能因为行为人说过不赔就曝光对方,就一概认定为是要挟,需要看该表示是否以真实权利为基础,还是纯粹以损害相威胁来获取无权取得的财物。
第三,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事实。 敲诈勒索案件常常会出现仅有被害人单方面的陈述,而缺乏双方的聊天记录,录音或转账凭证,来佐证确实有威胁的情形。如果威胁要挟的内容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事实,那么被告方就可以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以此来争取存疑不起诉。
第四,涉案金额是否虚高。 在一审中常见的错误是将合法维权金额,被害人的损失以及正常经济往来的金额一并计入到犯罪数额中,或者将还没有实际取得的金额全部认定为既遂数额。所以在辩护中应认真仔细的逐个核对,去掉具有合法基础的金额,未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证据不足的部分,避免因数额虚高导致量刑不当甚至量刑升格。
四、量刑与整体应对
敲诈勒索罪分三档量刑:第一,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第一档,辩护中要争取不起诉,因为它的缓刑空间是最大的,一旦进入数额巨大,缓刑的刑期条件会变得更加严格,除非通过自首,从犯或者退赔谅解等情节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沈阳汪国辉律师提醒您,敲诈勒索一旦定罪,同样会留下刑事记录,涉案后应尽早围绕以上的这四个方向展开工作,而不是等到量刑阶段再争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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