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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涉嫌罪名:诈骗罪
涉案金额:150万以上
当事人:王某某
办案律师:胡寒冰律师、张春律师
办案单位:广州某地经侦
辩护策略:无罪辩护
辩护结果:无罪辩护成功
【无罪辩护过程分享】
注:因本案涉嫌当事人的隐私,对于个人信息以及办案单位具体名称将做隐名处理。
2025年3月的某天晚上,王某某的家属在网上找到张春律师的联系方式,联系张春律师的时候王某某已经被拘留了10天了。这个期间家属一直是等待的状态,对具体的案情是一概不知,只知道王某某被羁押的看守所是在广州市某看守所,而家属是在外地(山东),联系张春律师的当天晚上,家属就预定了当晚的航班一定要过来广州面谈沟通案情。
根据家属了解的情况,当事人是一个小企业的老板,做餐饮的,曾经在山东某地被调查过一次,当时公安只是做了一次笔录,当时侧面了解的金额是150多万,时隔一个多月广州警方到山东把人带走。带走的时候给家属打了一个电话,告知后续会邮寄《拘留通知书》,涉嫌的是诈骗罪。
四名家属从山东飞到广州以后,马上到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由于家里人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当事人家属情绪很紧张,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很多问题说得并不是很清楚。胡寒冰律师和张春律师一方面稳定家属情绪,另一方面耐心地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接着根据家属介绍的案情对本罪的犯罪构成、可能收集的证据、本案目前应当坚持做无罪辩护的理由、案件的走向等等向家属一一的解答。通过这次深入的沟通,当事人家属对胡寒冰律师、张春律师表现了充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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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出示的王某某,拘留通知书)
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王某某在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部分的欺诈手段,比如、虚构部分流水等,但是还不能完全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听完我们的辩护方案以后,家属马上决定委托代理,当天我们办理完委托手续,接着就是在粤省事小程序上预约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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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会见王某某)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胡寒冰律师和张春律师立即开展辩护工作,并于当天下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涉案区域较多,涉案金额比较大,胡寒冰律师、张春律师又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其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及本案的相关的证据、证人。
通过与当事人的会见,两名律师更加坚定的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无罪的,立即根据已知案件情况,起草了一份《关于某不构成诈骗罪,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之法律意见书》交于办案机关。该意见书详细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说明当事人事实上在这起诈骗案件中也是被害人的身份,不构成诈骗罪。
期间律师多次递交法律意见,家属经常发微信和打电话问:“张律师,案件有什么进展”、“胡律师,和办案人员沟通的怎么样”等等急切的话语。我们都一一耐心的解答。
本案必须是打无罪的,如果一旦诈骗罪成立,后果是不堪设想。
案件一度迎来困难,在和办案人员沟通的时候,我们得知,部分流水有可能涉及电信诈骗。
之后办案机关更以“案件在侦查阶段,不适合取保候审”为理由,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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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不同意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虽然办案机关拒绝变更强制措施,但刑事辩护工作仍未停止。经办律师及时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情况通知家属这边,并详细说明了后续辩护方案。之后胡寒冰律师、张春律师多次联系办案民警,当面与办案民警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及本案当事人无罪的理由,并说明了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的相关证据、证人。
张春律师、胡寒冰律师坚持认为王某某主观上未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未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规定,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对王某某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沟通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办案民警拒绝和律师沟通,到后面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接着和律师交换法律意见,案件一步步往前推进。
我们认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但由于王某某已经被拘留二十多天,如需处罚也只能作出行政处罚。最终2026年4月,办案机关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理由将本案当事人无罪释放,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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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的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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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你律师说拘留了30天,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行政拘留十日呢?这里就涉及到刑事程序转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辩护经验以及办案沟通的问题。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人出来才是最好的,至于程序转换及法律实务上的问题,家属也不再做过多的纠结。
很多沟通的细节不便于分享,就分享到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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