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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的风向,往往藏在论文的图表和附录里。过去读一篇部门法论文,人们多半先找规范依据与解释路径,如今,样本量、回归模型和稳健性检验也越来越频繁地进入正文。面对这种变化,兴奋者容易宣布旧方法过时,警惕者则可能把数据视为对法学的入侵。刘猛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的《数字化时代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变迁及其前景》一文,没有停留于在两种情绪之间站队。文章预测定量研究会继续扩张,同时提醒法学避免陷入“数据中心主义”,并明确保留规范分析的主流地位。就这篇文章而言,法教义学远没有到谢幕的时候,真正值得追问的是,两种方法应当怎样分工。
文章首先勾勒了一条方法变迁的线索。从早期关注法律与社会整体关系的法律社会学,到运用多种社会理论讨论中国法律现代性的研究,再到更强调微观问题的社科法学,社会科学方法逐渐进入法学。近十余年的变化则更加具体,大样本法律数据、统计软件与因果推断工具被用于部门法问题,研究者也从以法理学者为主,扩展到更多部门法学者。这个学术史梳理的意义,在于把当下的数据热放回较长的方法演变中,使它不再像一场凭空出现的技术风暴。
文章也没有把方法变化简单解释为学者追逐新潮。数字化资料的增长使传统人工阅读难以处理海量文本,学科交叉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法学自身对社会原因、制度效果和裁判预测的解释需求,则构成内部动力。这样的因果说明,让定量研究的兴起显得可以理解,而不是用“科学化”三个字替它提前颁发正当性证书。
更难得的是,作者没有顺着趋势一路唱到结尾。文章承认定量研究有助于处理大样本和揭示经验关系,却又强调数据不等于科学,统计不能代替研究设计,公开裁判文书对于理解决策过程也有局限。由此,法学需要新方法,却不能让工具反过来决定问题。这一自我修正,使文章避开了最常见的方法宣言写法,也保住了法学应有的价值关切。
文章关于人才培养的讨论,也暴露出方法融合的真实难度。让法学学生补修统计与计算课程,可能面临训练成本;招收具有定量背景的学生,又要补足法学知识。作者对此没有给出轻巧方案,这种迟疑反而诚实。会使用统计软件与能够提出法律问题之间,还隔着概念训练和研究设计,懂法条却不懂数据也同样如此。方法融合最终要落实到研究者能否理解两种语言,而不是论文多一张回归表。
不过,文中对法教义学的一项判断说得稍快。作者认为,法教义学已经高度成熟,此后更多是在既有框架内修补,面对新兴社会状况解释力不足。规范分析确实不能独自回答制度为何如此运行,但成熟并不必然意味着只能修补。数字社会带来的既有可统计的新现象,也有权利边界、责任配置与规则解释的新争点。经验研究能够描述现象,并不会自动完成这些规范构造。
全文更关键的分工方案是,社会科学方法研究前端,规范分析方法殿后。这个安排简洁清楚,也符合作者试图调和两种方法的意图,但它把研究过程想得过于整齐。法律经验研究并非先把纯粹事实采集完毕,再交由规范分析作最后判断。哪些问题值得研究,什么材料构成案件,哪些差异可以比较,往往在数据收集之前就已经受到法律概念的影响。
以“类案同判”研究为例,何为类案、何为同判,不可能只由统计口径决定。案件数量的差异或许可以计算,关键事实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相似性,却需要规范判断。量刑研究也面临同样问题,表面相同的罪名与刑期,未必意味着案件具有可比性。如果规范分析只在最后殿后,它可能错过了数据分类、指标设定和结果解释这些更早的环节,等回到研究末端时,许多法律判断已经被悄悄写进数据库。
因此,文章提出的融合还可以再往前走一步。与其把两种方法排成前后相继的工序,不如让它们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反复校正。研究设计阶段需要法教义学帮助识别法律上有意义的变量,经验发现异常后,也要回到规范文本检查分类是否遮蔽了制度差异,形成结论时,则须区分经验上相关、因果上成立与规范上应当三种不同命题。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数据中心主义,而不只是在数据研究之后补上一段价值说明。
回到本文标题所提出的设问,法教义学的天当然没有塌,定量研究也不是来拆掉法学的屋顶。刘猛这篇文章真正揭示的难题,是法学能否在不放弃规范自主性的情况下,让经验材料进入法律知识的生产过程。答案恐怕不是谁先谁后,而是每一次分类、计算和解释,都说得清法律判断在哪里参与。方法可以更新,法学对理由的追问不必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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